為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的規定》,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及時高效化解各類矛盾糾紛,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司法需求,珠海市金灣區人民法院現向社會公開選聘3名特邀調解員常駐本院調解中心(需要到本院調解中心開展調解工作),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崗位職責
(一)接受法院的委派、委托,開展案件調解工作,化解各類矛盾糾紛;
(二)參與涉及群體性事件矛盾糾紛的調解工作;
(三)完成與調解相關的其他工作及司法輔助工作。
二、選任條件
(一)擔任特邀調解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品行端正、公道正派、誠實守信、愛崗敬業,熱心調解工作;
3.熟悉社情民意,善于做群眾工作,有較好的調解能力,有一年以上調解或者辦案經驗;
4.服從管理,有充足的時間入駐法院的調解中心參加調解活動;
5.大專以上學歷,身體健康,年齡60周歲以下;
(二)符合上述條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優先選任:
1.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
2.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局、基層自治組織的退休工作人員;
3.黨政機關、村(居)委會、學校、工會、婦聯、共青團、法學會、商會或商會調解組織、誠實守信的知名企業等組織推薦的人員;
4.有心理咨詢專業知識或從業資格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選任:
1.曾受過刑事處罰、治安處罰,或受紀律處分仍在影響期內的;
2.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審查尚未得出結論的;
3.違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4.參加非法組織活動的;
5.有直系親屬在金灣法院管轄范圍內以律師、法律工作者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訴訟案件當事人提供其他有償法律服務的;
6.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尚未刪除或撤銷的;
7.其他不適宜擔任情形的。
三、選聘程序
(一)報名方式
報名采取自薦和組織推薦的方式。個人自薦的填寫《珠海市金灣區人民法院常駐特邀調解員申請(推薦)表》(見附件1)、組織推薦的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填寫《珠海市金灣區人民法院常駐特邀調解員申請(推薦)表》加蓋公章。
(二)報名需要提交的材料:
1.報名表原件一份(有組織推薦的一并提交推薦表);
2.本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3.本人學歷學位證書或其他證明調解能力、經驗和專業水平的文件資料(任職材料、資格證書、獲獎證書等)。
報名人員應如實反映本人情況,所提供的材料必須真實有效,如有弄虛作假,偽造證件及其它材料獲得聘任資格的,一經發現,一律取消聘任資格。
(三)報名時間
本公告發出之日起至2025年1月23日。
(四)報名地點與聯系人
珠海市金灣區三灶鎮金銘東路578號金灣區人民法院立案大廳導訴臺。
聯系人:林先生 聯系電話:0756-7265293
(五)資格審查
根據選聘崗位條件對報名人員進行資格審查,通過資格審查的進入面試環節。資格審查貫穿選任全過程,凡有關材料不實,影響資格審查結果的,本院有權取消報名者的聘用資格。未接到面試通知的代表資格審查不通過,報名人員所提交的報名材料本院不再退還。
(六)面試
資格審查通過后,由本院組織面試,面試環節主要考察應聘人員的政治思想表現、專業知識和基本能力素養、語言表達能力、反應能力、儀表儀態等。考察由珠海市金灣區人民法院政治部負責,政治部、立案庭抽調專人組織實施。
四、聘任與培訓
特邀調解員選任后,進行為期五天公示,公示期滿后,由珠海市金灣區人民法院頒發《特邀調解員聘書》,并提供調解等處理糾紛的技能培訓。
雖然特邀調解員入駐本院調解中心開展調解工作,但本院與特邀調解員之間建立的是委托關系,不屬于勞動合同關系及勞務合同關系。
五、任期
特邀調解員聘期為二年。聘任期滿后,可根據工作需要和業績表現進行續聘。
聘任期間,特邀調解員應恪守職業道德,嚴格遵守珠海市金灣區人民法院特邀調解員相關管理制度,同時在工作中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特邀調解員嚴重違反本特邀調解員相關管理制度,或發生不能履行職責情況時,本院有權解除聘任。
六、調解補貼
本院為特邀調解員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等保障,特邀調解員補貼按照我院現行以案定補標準執行,在職公職人員身份的特邀調解員不發放個案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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